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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各位老师: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 2024 年 3 月 1 日电信学院学术委员会修订,3 月 5 日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核准备案,现予以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4年3月5日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实现教授治学,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积极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 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尊重、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少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2/3。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干 名。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不能同时都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其学术关系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人。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是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能同时都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45 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 10%。
       学院专门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吸纳熟悉学科建设、学位授予、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等工作的院内专家参与,吸纳 45 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参与。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当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学院发展目标时,学院学术委员会有权否决其决定。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退休之前能够任满一届(二级教授除外)。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情况。
(二)就学院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遵守委员会纪律义务及保密义务。
(六)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其委员职务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全年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少于 1/2 的。
(五)有违反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考虑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各系所教授人数并兼顾学科平衡。经民主推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5 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中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补选程序与遴选程序相同。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全局性学术事务,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标准及评价、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等学术导向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直接负责审议、评定和调研咨询学科建设事务。包括调整与设置学位点与专业,调整与设置学术机构和基层学术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赴境外办学项目等事项,学科建设与评估的组织,学科建设专项及各类共建项目以及学科建设资源的统筹与配置,学科岗位设置,学科带头人遴选,学科梯队建设, 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等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就学位评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科技工作和学术道德工作等事项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应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或审议,重要事项应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学位工作事务。包括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撤销,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裁决,学位质量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硕导博导遴选等事项。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人才队伍建设事务。包括人才引进、年度与聘期考核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高层次人才计划(工程)人选推荐,名誉、顾问、客座、讲座及兼职教授人选聘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教育教学事务。包括教学成果考核办法与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教学评价标准,教师人才培养效果评价,教学计划方案,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争议处理,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基金以及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项,教学人才培养荣誉人选,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等事项。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科技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科技工作事务。包括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项目规划,科研成果的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评价标准,需对外推荐的科学研究成果奖、科研荣誉奖人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需对外推荐的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高水平科技人才计划,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重大科研项目对外合作等事项。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裁决意见;负责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科技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于每年度初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于每年度末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全体会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 1/2 通过,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同时达到出席人数的 2/3 方为通过,所作决策、审议等由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上报的议决事项,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议题、表决方式等相关事宜以及学术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审议等原则上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策、审议等为终局结论,异议期结束后,应以文件形式由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等应当制作会议文件,文件种类包括决议、决定和纪要 3 种。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由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各职能部门,可按学院学术委员会要求申报议题,由主任决定是否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相关科室、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 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班子成员, 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回避人员,不计算在出席人数内。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备案,委员权力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学院党政联会、党委会审定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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