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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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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校党发〔2018〕44号),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等人员组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协商提出,也可先由主管副职提出。会议重要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有:

         1. 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议决定、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
       2. 讨论决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3. 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及调整,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 讨论决定学院年度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施设备等资源分配事项,教职工聘用与管理、晋职晋级、考核与奖惩、绩效分配、进修与攻读学位、出国(境)等重要事项。
       6. 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 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学生教育管理、转学转专业、就业创业、免试研究生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重要荣誉的评选、推荐,以及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等重要事项。
       8. 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9. 通报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

       10.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1. “三重一大”其他问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在酝酿协商、调研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听取重要议题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会议议题。对于需先经党委会研究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题,议题提出者应在会前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确定该议题的研究方向、内容和原则等。涉及人选推荐和所属系、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议题,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结合学院实际,在党委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组成的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范围内充分酝酿、认真研究。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准备不充分及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联席会议上,党委书记要通报党委会研究有关议题的意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要问题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班子成员分工组织落实,党委书记、院长要做好落实会议决定的指导协调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发现确需复议的,应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复议;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应坚持执行原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党政联席会纪要”由院长、书记同时签发,并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篡改、销毁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组织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涉及本人及亲密关系人员等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回避。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2020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