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校党发〔2018〕44号)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加强学院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的政治核心。在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与学院行政领导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的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主持。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决议决定、指示精神。
2、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分析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等重要事项。讨论班子自身建设、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教育等重要事项,党支部的设置和换届、请示和报告、状况分析等党支部建设的重要事项,发展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研究师生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文化阵地管理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和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5、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6、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应在酝酿协商、调研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院长沟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会议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要问题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
第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班子成员分工组织落实,党委书记、院长要做好落实会议决定的指导协调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发现确需复议的,应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复议;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应坚持执行原决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会议设立专项记录本由党委秘书负责记录。重要事项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篡改、销毁。
2020年3月修订